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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防火安全细则

*时间:2015-10-30 23:10*来源:admin *作者: *点击:[]次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防火安全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而成。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加强学院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学院财产及全院师生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院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消防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学院的消防责任人由院长担任,各部门消防责任人由本部

门处长、馆长或主任担任。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学院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同时在重点要害部位设兼职消防管理员 1 名,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指定。

第七条 各系及重点部门下设消防安全小组,组长为消防安全管理员,每班班主任、公寓楼长、伙食科科长、图书馆各部部长为消防安全小组副组长,组员为班干部、宿舍长、教职工组成。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消防机构的组建及消防员业务培训,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

第九条 消防器材的更换、维修和配置及灭火器的定期检查,由保卫处统一负责安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要严加保管、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要摆放明显位置,以便使用。

第十条 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各级领导有义务对教职工和学生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积极带领广大教职工、学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严禁使用明火、或者电炉等。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 摆放各类物品、教学仪器和设备的仓库或场地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违者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在无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各部门重点要害部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全院各单位重点防火安全部位有:

1.各部门档案资料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库房。

2.计算机系:计算机教室。

3.环境工程系:药品房、实验室。

4.音乐系、美术系:琴房、画室。

5. 体育系:体育馆

6.后勤处:印刷厂、配电室、木工房、食堂粮油库、留学生公寓。

7.院办、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车库、外教楼、机要档案室、打字室、报刊、信件传达室、教材库及各公寓楼。

8.图书馆:书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

9. 保卫处:监控中心

第十六条 对火源、电源及危险物品要严加管理。

1.明火:电焊、烘烤等在工作之前,必须检查现场有无易燃易爆物,如有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须报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工作。

2.吸烟:在书库、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印刷厂车间、库房等场所内严禁吸烟,并设立严禁吸烟的标志。

3.电器设备:库房、各实验室结束使用电器设备(电炉、冷藏箱、烘干箱等)时,必须将电源关闭,如遇停电时需立即拔下电源插头。

4.照明:禁止在室内使用蜡烛,入寝前必须将各类充电设备从电源插板上拔掉,违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5.火炉:木工房、各门卫用火应有防火墙,火炉周围要保持清洁,不能有可燃物品,人离开时要把余火处理好。

6.易燃、易爆品:对易燃、易爆物品要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量要登记,不能随意使用,使用后剩余部分要及时入库。

第十七条 教职工要严格按煤气公司颁发的《安全使用煤气管理规定》使用燃气设备,教育子女不要随便动用煤气,以防发生爆炸、中毒等事故。

第十八条 发生火情要及时报告,并尽力组织人员灭火,减少人员、财产的损伤和损失。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电话119),要把火灾地点及燃烧物品等情况讲清楚,并派专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 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如有变动及时报保卫处备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 组织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4. 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对损坏或需要增加的消防器材向保卫处及时申报。

5. 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人员利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同时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

1. 拟订本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检查督促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2.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 在师生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4. 完成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保卫处安排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消防安全隐患。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并把检查结果报保卫处。

检 查 机 制

第二十一条 各系及重点部门消防安全小组应对本部门管辖的班级、宿舍、实验室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每周不得少 1 次,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表》并上报消防管理员。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消防管理员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与消防安全小组上报的《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表》及《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消防安全(月)自查表》一并上报到保卫处。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对各部门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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