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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民院道路交通安全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5-11-09 21:00*来源:admin *作者: *点击:[]次

为了切实加强校园交通公共安全确保校园道路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校内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要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及周边交通治安环境,是指与学校活动密切相关的校园及周边的有形和无形的环境。

第二章 校园及周边交通治安秩序保护

第三条 工地或经常来体育馆活动的车辆要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

第四条 学院大门两侧50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严禁小商小贩设点摆摊。

第五条 驾驶车辆进入本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遵守一车一杆制,主动出示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车辆通行证,来客登记,方可进入;

(二)机动车在校园内必须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时速不超过5公里,禁止鸣笛;

(三)非机动车必须存放车棚(东门)或部门指定地方,不得乱停乱放,否则按“三乱”处理;

(四)凡驶入校园内所有车辆一律按交通指示标志行驶,严禁逆行。

第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交通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食堂后运煤通道、天骄广场西侧)不得停车;

(二)岔路口、急弯路及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食堂前后、综合楼前南北路)不得停车和超车;

(三)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要立即离去。

第七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音乐楼后面)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锅炉房前面)。

第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走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人不得并行,每横列不得超过3人;

(二)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三)不得在行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四)不得在道路上追车、抛物、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第九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下车;

(二)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三)机动车行驶中不得跳车及向窗外抛物,不得向车外伸出身体任何部分;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十条 在校园道路上驾驶三轮车、电动车、自行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车和残疾机动轮椅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四)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骑行2人以上自行车。

第十一条 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 学校周边200米内,禁止设置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厅、电子游戏厅、网吧以及其他影响学院环境的营业性场所。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凡对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但不构成违法的学院予以制止,原则上先进行批评警告,处理结果与本部门综合治理责任目标挂钩,所属部门要与本人评优、津贴挂钩;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车辆进行拍照或锁车,照片上传到交警队,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惩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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