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一、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是聘请和续签外籍教师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申报聘请和续签计划,办理聘请及续签等手续工作。
二、新聘请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须提前一年向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聘请的理由以及必要性,经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教务处、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入聘请计划。
三、要聘请具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对我国友好的外籍教师来学校工作。从事英语、日语教学的外籍教师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三年以上语言教学经验。
四、要广开渠道。采取多种形式选聘外籍教师。在充分了解外籍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基础上,择优选聘。
五、经校领导批准确定人选以后,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根据国家、自治区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同拟聘外籍教师签定聘用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六、外籍教师到校后,由外籍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向其介绍学校周边的治安状况。
七、外籍教师到校后,外籍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需向外籍教师介绍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例如,来客登记、携物检查放行、危险物品管理、安全用电、用火、用水等。
八、外籍教师需要驾驶机动车的,需向学校提出申请,了解我国的车辆管理制度,然后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驾驶。
九、外籍教师需要到外地,必须事先告知所在二级学院和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备案,并由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上报上级部门其往返时间和地点、出行方式等。
十、短期聘请的外籍教师需每年签署一次劳动合同。签署合同之前需由外籍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续聘理由和申请,对其教育教学、师德师风、法律法规方面给出充分的说明。之后由所在二级学院向教务处、人事处提出续聘请示,经审查合格,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其相关续签手续。
上一条: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外专发〔2011〕118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