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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5月)
呼和民院院字[2015]32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确保购置的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用仪器设备的质量,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巡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学院自筹资金、部门自筹资金、科研课题费以及社会捐赠等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均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小组的组成:仪器设备验收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审处、供货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验收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主验,国有资产管理处、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审处监督。验收时认真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验收结果进行逐项评价,作出验收结论,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五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条件准备 1、仪器设备到校前必须完成仪器设备所需安置场所的基建和改建工程,保证仪器设备的运行和使用环境符合要求。 2、机房或设备安置场所的电源、水源、温度、湿度和防尘等条件应符合仪器设备对环境的要求。个别大型仪器设备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应按要求做好环境改造工作。 3、检查仪器设备的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 (二)技术准备 1、在合同签订后,使用部门要及时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必要时应安排技术培训。如果本部门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应聘请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协助验收或使用指导。 2、技术人员应提前熟悉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安装说明、使用说明、维修手册等)。 3、使用部门制定验收方案,主要包括验收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测试方法和步骤等有关内容。仪器到校后,按验收方案进行验收。 第六条 验收项目和内容:仪器设备的验收主要分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两部分。 (一)实物验收 1、外观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应认真检查发货标志及箱数是否与运货单一致,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碰伤、浸湿、变形等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和拍照。 2、开箱验收:核对仪器设备的装箱单与订货合同是否一致,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操作手册、图纸、证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做好记录。 3、检查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外观是否完好,外表面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记录和拍照。 4、数量检查:检查主机和零附配件数量,并要仔细核对主机及零附配件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编号,与装箱单是否一致。对缺少的零附配件要写明箱号、名称、型号、规格、编号、应到、实到和缺少的数量。 (二)技术验收 1、技术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中指定的技术参数进行验收。仪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的规定程序进行。 2、对照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的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和验收记录,并与设备的有关资料核对,验收结果须填在仪器设备验收单上。若仪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单位,视具体情况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专人予以处理。 4、设备所带附配件,也必须同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负责人要共同签署验收文件。 第七条 对于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货到后先进行设备包装箱数量和外观验收,如有破损、碰伤、浸湿、变形等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和拍照,外观验收结束后,将设备包装箱存放在妥善位置,并通知供应商。待供应商技术人员到校后,与验收小组共同开箱,并按照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在此之前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开箱,其后果由开箱部门或个人负责。 第八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同规定由外商或代理商安装调试的,按第七条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九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供货方联系,及时处理。使用部门可以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由供货方派人检修后再次进行验收。 第十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都要进行验收。 (一)设备调入、调出或借入、借出时; (二)自制设备交付使用时; (三)设备维修完交付使用时; (四)拆改设备拆改前及拆改后交付使用时;验收办法按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一)仪器设备到校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发票,通知使用部门、第三条规定的部门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期限一般为3―5天,一般仪器设备为3天,机械设备为5天,贵重仪器设备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使用部门必须按照学院规定的验收时间参加验收,因无故未参加或延期验收时间而出现损坏、丢失等问题,由使用部门负全部责任。 (四)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在一周之内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登记、入账、建卡等手续。 (五)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则资产管理员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期内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退货、更换等相关手续。 (六)对已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经各方签字确认后,由设备供应商到学院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于每月月底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与财务处核对仪器设备账目,经财务处审核通过的资产,转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颁发的《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5年5月18日 |
上一条: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7年2月修订) 下一条: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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