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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零星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科学的校内竞价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采购,是指通过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竞价采购网(https://hhht.easyjcx.com/edu/11709#/login,以下简称“竞价网”)发布采购信息,注册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竞价网进行报价,申购人根据成交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货物和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通过网上竞价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应包含明确的品牌(制造商)、型号(规格)和配置、技术指标、服务标准等要求。
没有明确规格或标准、需要定制的货物或服务不适用网上竞价采购。
预算金额5000(含)元以上的办公经费、10000(含)元以上的科研经费采购项目在竞价网采购,预算金额5000元以下的办公经费、10000元以下的科研经费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可直接采购。
第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网上竞价制度建设及宣传培训;
(二)校内用户的注册管理;
(三)采购信息审核、竞价结果审批等竞价网日常管理工作;
(四)网上竞价供应商黑名单管理;
(五)配合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
(六)特殊情况处理等。
第六条 各部门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采购项目的申购信息;
(四)根据成交原则初选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及供应商评价;
(六)配合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
第七条 经费负责人职责为:
(一)落实采购预算;
(二)作为申购人提交零星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
(三)根据成交原则初选成交供应商;
(四)零星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供应商评价;
(五)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投诉等。
第三章 竞价网采购程序
第八条 竞价网采购项目申购程序为:申购人发布申购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发布、供应商竞价、申购部门用户初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发布竞价结果、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发货、用户收货并确认、验收。
第九条 申购
申购人登录校内竞价网并提交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包括申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名称、数量、规格配置、技术指标、售后服务要求等内容。
预算金额20万以下的由申购部门发布,20万(含)以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
网上竞价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属故意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相关责任由申购部门承担。
第十条 发布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申购信息,确保申购信息完整、准确后发布。
第十一条 竞价
预算金额20万以下的竞价时间应不少于 3个工作日,20万(含)以上的竞价时间应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小于预算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3 家,需延长(或修改采购需求重新)竞价,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天;延长竞价后满足2家及以上的,可按规则进行初选;不足2家的,则此次网上竞价采购失败,需重新调研后网上竞价采购或由申购用户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用户初选
报价截止后,小于预算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3家及以上,原则上应按照最低价中标原则,申购人应按照以下成交原则初选成交供应商:
(一)报价相等时,选择先报价的供应商;
(二)延长竞价后,满足采购需求供应商不少于2家的情况下,应选择报价低的供应商;
(三)如最低价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承办(申购)部门有充分证据证明供应商恶意竞争,或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过关,可以顺延选第2家,以此类推,但最终参加竞争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四)如最低价中标供应商提出弃标申请,可顺延选第2家,但第2家报价不得高于第1家报价10%,以此类推,但最终参加竞争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由申购人进行认定,如认定供应商未响应采购需求或虚假响应,需将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上传平台,并经申购单位负责人审核。
申购人需在报价截止后10日内完成成交供应商的初选。
第十三条 审核
申购人提交的成交供应商选择理由及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人进行一审,一审通过后发布竞价结果。对于特殊情况一审无法准确判定的,需提交部门领导二审。
第十四条 合同
申购人与成交供应商需在成交结果发布后1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发货、收货、验收及评价
成交供应商按照申购信息中的要求发货,申购人收到货后,对照申购需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出验收单,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预算金额20万以下的由申购部门组织验收,20万(含)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再成交
若成交供应商无法履约,申购人可申请进行再成交处理。申购人按照成交原则,重新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终止交易
(一)处于竞价阶段的申购单,因采购需求调整、经费调整等原因需修改申购信息的,申购人申请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可终止交易。
(二)处于初选阶段的申购单,因特殊原因需终止交易的,申购人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可终止交易。
(三)已审批成交的申购单,因特殊原因需终止交易的,若因供应商原因不能履约的,供应商按违约处理;若因申购人原因需终止的,申购人应同成交供应商妥善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可终止交易。
第四章 供应商的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竞价网供应商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学校校内竞价。
(一)向申购人等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提供虚假信息谋取成交,提供的货物与竞价信息不符;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四)与申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五)捏造事实、恶意投诉;
(六)提供假冒伪劣、拆装改装的产品;
(七)未按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
(八)恶意低价谋取成交,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九)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十)中标后,非不可抗力原因。提出弃标申请的;
(十一)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
(十二)受到采购用户投诉并查实的;
(十三)学校采购小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采购项目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或变更采购方式:
(一)同等条件下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二)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谋取高价成交的;
(四)采购需求变化或采购需求不准确需进行调整的;
(五)因特殊原因,采购项目取消的;
(六)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导致采购项目无效的情形。
第二十条 学校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依规对校内竞价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网上竞价管理办法》(2022年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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