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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文学院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规范学系网络用户的上网行为,提高校园网的应用和服务水平,更好的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系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及管理和我系现代信息化校园建设服务。
第二条 本规定中校园网,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以及应用和服务软件所构成的集成系统。各个楼宇内设有网络节点,所有节点设备由网络中心专门管理维护,其他人员不得动用。
第三条 学生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安全和不健康的信息。
第四条 校园网节点由网络系统中心统一负责运行与维护。连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用户和单位用户不允许与其他互连节点私自连网,不允许私自将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
第五条 系内网络设施严禁随意拆迁,如必须拆迁应事先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网络中心负责拆迁,所需费用由申请者自理。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中心将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行政部门直至司法部门处理。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其它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其它法规的。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进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因机器网络病毒而影响校园网络正常使用等破坏性行为。
(五)不按国家和学系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六)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七)其它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 对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的学生,除支付被盗用户当月的网络运行费用外,按《赣南师范学系科技学系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造成被盗用户经济损失较大的,学系将涉案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义务保护校园网的线缆、设备、数据资源。同破坏校园网的行为作斗争。对保护校园网有贡献的学生,学校予以表扬和奖励。
文学院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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