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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6年08月26日 00:00    来源:学生处    作者:    阅读:次

(修订)


  根据内蒙古财政厅、教育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0号),结合我院实际,对《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
  一、奖励对象
  我院计划内全日制在籍、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三、资助金发放方式
  每年11月30日前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额
  每年按自治区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五、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党;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五)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学年各科成绩在70分以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以及有违规违纪记录者;
  (二)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三)无故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四)恶意欠学费者;
  (五)生活奢侈,使用高档消费品者;
  (六)休学期间;
  (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者;
  (八)降级、留级学生;
  (九)上一年度处分未取消人员和曾被公安机关拘留者;
  六、申请与评审
  (一)学生申请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每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及其我院所获得名额公布在校园网上,让所有学生及时了解和掌握;
  2.辅导员及时召开班会,积极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确保每位学生及时了解掌握励志奖学金政策及发放条件和要求;
  3.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二)班里评审
  1.辅导员是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第一负责人,做好所带班级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认定资格工作;
  2.辅导员将所带班级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进行初审和排序,按规定名额向系(部)里选送,同时将选送情况公布给班级所有学生,确保班内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系部评审
  各系部资助工作组对本系(部)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系(部)报送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并将推荐人填写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于每年10月10日前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评审
  1.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推荐的学生材料进行逐一复审,把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及时退回各系(部);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详细的调查审核,对于弄虚作假的、暗自操作的、学生意见较集中的学生,取消参选资格;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过调查审核之后,按差额形式评选出候选人名单,形成初步评定意见,向学院申请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4.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听取资助管理中心汇报,并进行集体讨论,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5.根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助学管理中心重新调整评审材料,报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
  6.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于每年10月20日开始将评审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
  7.在公示期间对被举报学生,助学管理中心逐一进行调查复核,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程序、原则的学生,及时取消学生评定资格,同时取消学生所在系(部)的评定指标,将指标调整给其他系;
  8.每年10月31日前,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获奖学生材料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9.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七、评审发放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及规定时间,完成各项任务,不得作假,不得拖延时间;
  (三)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系处主要负责人及辅导员的责任;
  (四)任何人不得干扰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以权谋私,或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等方式干预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本院教职工,学院将在全院通报,并严肃处理,决不迁就;
  (五)把奖学金及时发放给学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截留,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
  (六)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全院师生的监督。
  八、附则
  (一)1、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生效,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