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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6年08月26日 00:00    来源:学生处    作者:    阅读:次

(修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对《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进行如下修订:
  一、资助对象及用途
  资助我院在籍、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二、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3000元、2500元、2000元三档。
  三、名额分配
  根据自治区划拨我院名额,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把其他资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二)所评选年度内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违法行为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不关心集体,不积极参加各项义务劳动及公益活动者;
  (五)学年内所选课程的一半以上不及格课程者;
  (六)恶意欠学费者。
  六、申请与评审
  (一)学生申请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每年的国家资助金政策及其各系分配名额公布在校园网上;
  2.辅导员及时召开班会,积极宣传国家资助金政策,做到每位学生都了解掌握本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定情况;
  3.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二)班里评审
  1.辅导员是国家资助金评定的第一负责人,做好所带班级申请国家资助金学生的认定资格工作;
  2.辅导员将所带班级符合申请国家资助金条件的学生,进行初审和排序,按规定名额向系(部)里选送,同时将选送情况公布给班级所有学生,确保班内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系(部)里评审
  各系(部)资助工作小组对本系(部)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系(部)报送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并将推荐人填写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汇总材料于每年10月10日前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评审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推荐的学生材料进行逐一复审,把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及时退回各系(部);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详细的调查审核,对于弄虚作假的、暗自操作的、学生意见较集中的学生,取消参选资格;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过调查审核之后,形成初步评定意见,向学院申请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4.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听取资助管理中心汇报,并进行集体讨论,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5.根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资助管理中心重新调整评审材料,报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
  6.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于每年10月20日开始将评审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
  7.在公示期间对被举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逐一进行调查复核,果真发现不符合条件、程序、原则的学生,及时取消学生评定资格,同时取消学生所在系(部)的评定指标,将指标调整给其他系(部);
  8.每年10月31日前,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受资助生材料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七、评审、发放工作要求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
  (二)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问题,要追究相关系处主要负责人及辅导员的责任;
  (四)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五)任何人不得干扰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以权谋私,或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等方式干预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本院教职工,学院将在全院通报,并严肃处理;
  (六)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院将严肃处理,同时学院有权收回并重新发放给其他未获助学金的困难生;
  (七)一经发现,从获助学金学生手中收取一定钱款的班主任辅导员、管理者,学院将严肃处理,按规定移送监审处和法律机关处理;
  (八)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全院师生的监督。
  八、附则
  (一)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生效,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