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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6年08月22日 00:00  点击:[]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留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为留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学习的各类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留校察看;

(四)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留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六)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留学生警告、留校察看处分,由外事统计科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院会议研究后决定。

(二)给予留学生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由外事统计科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外办和教育厅。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留学生,如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应书面报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并抄报留学生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三)对于留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派出所调查。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外事统计科负责考察,视其在察看期间的表现,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处分。

(五)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离华手续,包括签证手续。如逾期不办理者,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必要措施直至遣送回国。

(六)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在学院内公布。

分 则

第八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中国的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且造成较坏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外国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签证或居留许可超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晚归寝,夜不归寝,影响他人,不听劝阻,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长期拖欠学费、住宿费,催缴后仍无故不缴纳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不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留学生在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直接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打架斗殴过程中致使他人受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及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等协助作案行为,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同案处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发表或散布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言论,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共道德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外事统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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