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校门管理。进入校门的人员应无条件地接受门卫验证检查。来校从事公务或来访客人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外人员来校参观、比赛、演出或借用场地组织活动的,需由接待或组织单位经院办和保卫处批准。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或从校园穿行。
二、车辆进入校园须持有保卫处签发的“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车辆通行证”。外单位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凡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道路交通安全暂行管理办法》。凡携带物品出校门的人员和机动车辆,须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出示相关证明。
三、经批准在校园内经营的商业网点、餐饮点及其它经营活动,必须在指定地点、部位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严禁随意摆摊设点或串楼叫卖推销商品。临时组织经营活动须经保卫处和主管领导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国内外及港、澳、台记者进入校园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相关的介绍信,经相关部门和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并自觉遵守学院规定,不得以记者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一切活动。
五、严禁张贴和散发大小字报、广告,以及损害国家利益、侮辱、诽谤他人的各种印刷品;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教室等地乱涂乱画。
六、严禁在校园内观看、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有淫秽、封建迷信色彩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
七、严禁在校园内携带、制造、贩卖匕首、三棱刮刀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八、校园内暂住人员需在到达学院三日内,携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治安信息科办理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
九、快递公司与外来施工单位须和主管部门(联系部门)签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保卫处备案,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
十、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主动接受学院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一律停放在东门车棚里,禁止乱停乱放。严禁在校园内骑快车。
十二、严禁在校园私自举办生日庆祝、节日活动和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严禁在学生公寓养宠物和校园内遛狗。爱护公物,禁止折花、践踏草坪、破坏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