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要适应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要有利于提高学院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第四条 专业的设置和调整,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的增设与调整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

1、专业设置与调整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前瞻性与可持续性相结合,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推进专业建设的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

2、应有相应学科相依托,有利于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突出学科专业特色与优势,在某一行业和地区内形成一定影响,有利于形成专业品牌。

3、适应自治区及蒙古语文协作八省区民族基础教育、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较稳定的人才需求。

4、优先发展师范教育相关专业,重视文学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开办新闻学、民族艺术、民族经济、民族文化类专业。同时,根据自治区基层经济建设需要,针对性地设置基层经济建设相适应的理工类专业。

5、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符合学院定位与发展规划。

6、应有利于学院教学的组织安排与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

7、充分考虑学院专业布局结构,做到结构合理,避免重复建设。

8、有相应(相近)的学科或专业为依托,能具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图书资料及实验实训条件。

第六条 要严格控制新增专业的设置数量,原则上全院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管理,以系为单位统一申报。

第八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程序及相关材料:

1、每年6月上旬各系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对照本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整理好相关材料,经系主任签字后,将申请材料(一式5)报送到学院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召开人才需求预测论证会和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初步论证下一年度拟新增专业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初审意见;

36月中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46月底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备案。

5、设置专业应递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普通高等学院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2)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

3)申请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及人才需求预测报告;

4)承担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

5)其他办学条件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专业开办经费、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以及学生宿舍、教室、图书资料等);

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7)目录外专业在申请材料中还应包括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以及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材料。

第三章 专业建设规划及管理

第九条 拟新增专业都要拟定专业建设中长期规划,并按专业建设规划积极开展专业建设工作。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是未来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五年)专业的建设思路和发展目标,即通过有计划的建设使专业建设的各项工作达到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并根据社会需求适时调整专业定位和培养目标,提出专业结构整改、新增专业方向或撤销专业的建议。

第十条 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由各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编写。各专业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汇总到教务处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编写出全院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基本内容

1、专业现状概述;

2、专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基本情况。包括师资队伍状况、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条件、科研情况、存在问题等等;

5、建设规划。包括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师资结构、师资配备、师资培养、队伍建设与综合素质)、科学研究、教学条件(实践教学条件、经费投入、教材建设、图书资料、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教学状态(教学文件、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成果等)、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学生创新能力等)、毕业生就业和社会评价等;

6、主要措施。主要从加强领导、加强教学管理、加强课程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践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经费投入等方面加以论述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工作计划和总结

1、专业建设计划是指为实现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所制定的年度目标,在分年度制定专业建设的具体目标和措施。专业建设计划由各系上一年的12月份根据本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并汇总到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每年12月份,各系均对本年度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3、专业建设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包括: 专业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包括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的实现情况);专业建设计划落实情况;计划中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状态、教学质量、科学研究等);计划未落实的原因与对策。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工作实行专业带头人负责制。

1、每个专业(包括新增专业)必须指定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就本专业的建设目标和专业规划向学院和系负责。

2、专业带头人由各系推荐,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3、专业带头人在任期内要完成专业建设目标及专业负责人岗位职责,详见《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科(专业)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实施办法》。

4、专业带头人经学院聘任后,任期内不能随意变更。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专业所属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才能变更。

5、专业带头人每年要主动接受学院的专业建设年度考核与评估,已有经费投入的专业还要接受经费使用情况考核。

第四章 专业建设工作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学院每两年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评估标准见《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评估方案》。评出学院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和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建设专业建设周期为三至五年。详见《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校级重点专业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各系应及时收集专业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的反馈信息,并每年对本系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自评,不断促进和加强专业建设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院成立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