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评阅是考试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管理,使试卷评阅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并及时反馈试卷分析结果,不断改进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依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民院校发〔2025〕55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期中和期末进行的考试课和考查课。
第二条 阅卷教师应本着对学校、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地进行阅卷,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规范认真细致地评分,力求做到公平、公正,成绩分布合理。
第三条 课程组应组织教师集体阅卷,原则上一门课程不少于三个阅卷人。阅卷采取流水作业方式,所有阅卷教师须在同一时间段和地点按照阅卷流程完成阅卷。确实不具备流水阅卷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申请,经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在学院备案后,方可自行评阅。
第四条 阅卷时一律用红笔,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标注得分,不标注扣分,不可使用对号(√)、错号(×)、加号(+)、减号(-)等判定标记。计分数字、阅卷人签名必须工整、清晰、规范、易于辨认,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阅卷人签名须签全名或加盖名章。
第五条 阅卷过程要有批阅痕迹。客观题(如选择题、填空题)的小题得分无需逐个标注,只需在错误答案下面使用下划线(____)做标记,计算总分填写在得分框内,并签署评阅人姓名。主观题各小题(或各得分点)错误答案下面使用下划线(____)做标记;部分错误的在错误部分下面标注下划线(____);已答部分无错误,但回答不全面的在空白处标注下划线(____),并逐个给出分值,不做其他标记(如5,不是“+5”或“⑤”)。计算每小题题头分时,置于小题题号前,小题题头分等于该小题要点分之和。该大题各小题题头分之和即大题分,填写在该大题得分框内,并签署评阅人姓名。
第六条 如出现批改错误或合分错误需要纠正时,不要在原错误分数上直接改正,要划掉原错误分数,在旁边写上改正后的分数并签名。
第七条 试卷卷首分应填写在卷首题号对应的得分框内,每个大题分应同试卷卷面大题分完全一致,总分应等于各个大题得分之和。每份试卷卷面总分一律使用百分制。
第八条 作弊学生的试卷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
第九条 参考答案与评分细则上要标明要点分、小题分和大题分的评分要求,可操作性要强。
第十条 成绩单上应具体给出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为作业成绩、提问成绩、课堂讨论成绩、单元测试成绩、作品成绩等。考勤不能计入平时成绩,考勤与考试资格相关联。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单次作业成绩也须使用百分制计分,学生作业本上的分数应与《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本科课程过程性评价成绩登记表》中登记的分数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针对课程目标和达成要求进行试卷分析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按照专业认证要求,分析考核内容与课程目标的对应关系,题型、题量、试题内容对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覆盖程度;分析不同题型的完成情况,总结试题的难易程度和区分度;分析总评成绩构成、分布及其合理性;学生对课程学习内容掌握的情况及本次考试对应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通过分析,教师要反思课堂教学和命题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持续改进措施,避免问题重复出现。
第十二条 笔试归档材料包括: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监考记录单、考场座次表、《XXX》课程评价标准、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课程考核合理性审核表(全部课程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课程考核试卷审批表(笔试课程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本科课程学习过程性评价成绩登记表、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单(教务管理系统单列打印)、试卷分析表(教务管理系统打印)、A、B两套空白试题、空白答题纸、考生答题纸(按成绩单中学生姓名顺序排序;答题纸份数应与试卷封皮人数、监考记录单人数、试卷分析表人数、成绩单人数相吻合)。如同一门课程分册装订的,除第一册外,其余分册只需装订学生答题纸。
第十三条 其他形式考试归档材料包括:考核方案、考核总结、成绩评定标准、考核题目及过程性评价成绩登记表、成绩单、考核内容(装订成册的学生论文、报告、作品等)或考核过程记录(录像、视频、现场记录等)、考核教师或考核组的评价材料和其他相关说明。
第十四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过程性考核材料(每门课程留存3名学生代表性材料)等须与试卷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在每学期考试完毕之后至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由二级学院组织两轮试卷复核与试卷整改工作。第一轮复核由教研室组织,复核范围为教研室当期所开设的所有课程考试试卷;第二轮复核由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统一组织,复核范围为本学院当期所有任课教师的一套试卷。
第十六条 复核试卷时,复核教师须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试卷复核情况登记表》(见附件)。第一轮复核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汇总后交给教学秘书存档。第二轮复核结束后由教学督导组组长汇总后交给教学秘书存档。
第十七条 存档试卷涉及材料中须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处不得出现缺项。试卷复核人须在试卷封面签名,并注明复核时间。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呼和浩特民族学院_____学院试卷复核情况登记表
教务处
202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