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增强共青团员意识及团组织的战斗力,保持团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团章》并参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共青团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消团内职务;
(四)留团察看;
(五)开除团籍。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一)散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制裁者;
(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性质恶劣,造成极坏影响者;
第四条 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以上处分:
(一)长期(六个月以上)不缴纳团费,不过组织生活,不完成组织上交办的任务,不履行共青团员义务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
第五条 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者,参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受通报批评者,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二)受警告处分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受严重警告者,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半年的处分;
(四)受记过处分者,给予留团察看一年的处分。
第六条 共青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为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坚持错误不改者,应开除团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宽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的,可从宽或从轻处分;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应加重处分;
(三)对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要从严从重处分。
第八条 团内处分的批准权限
给予共青团员团内处分时,须经团支部职务(团总支委员以下职务,包括团总支委员)处分,由团支部大会决定,经团总支批准,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九条 团的基层组织上报处分共青团员的审批材料包括:
(一)错误事实的主要考证材料;
(二)受处分者本人的书面检查,认识材料等;
(三)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及本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
(四)团总支对违纪共青团员所犯错误的结论报告及处分意见。
第十条 改变或撤销处分必须做出书面决定,报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院团委可根据事实,根据《团章》和条例,直接对违纪共青团员做出违纪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院团委。
二〇一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