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设备是学校保证开展体育教学、训练和群体活动的必备条件,以满足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为前提。二、外单位借用体育场馆和器材,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开展体育工作的情况下,与体育系“场地器材管理人员”或体育系负责人联系,按使用时间、地点到体育系行政办公室办理交费手续后,方可使用。
三、借用体育场馆时,应爱护公物,保持卫生,如有损坏、丢失场馆内器材设备者,照价赔偿。
四、在没有得到“场馆器材管理人员”或体育系负责人同意或借用手续不完整时,任何人不得擅自借用体育场馆和器材,违者罚款。
五、每次借用完毕时,体育场馆器材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借出器材数目和检查场地设施。
体育系
二〇〇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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