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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19年04月15日 10:40   来源:那日苏   浏览次数: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和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央组织部组织二局和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以及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修订,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完善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的最高决策形式,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凡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或其它形式替代。不能用行政会议代替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也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四条 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大局,坚持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共同担负起领导和推动院(系)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全面职责。

  1. 组织形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院(系)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主任。若党政领导班子人数少于3人的,参加人员可适当扩大至院(系)内设机构负责人。

院(系)非领导班子成员的总支委员、工会主席,以及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除上述列席人员外,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院(系)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采取定期召开和随时召开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学期初和每月召开1次,但有需要研究议题时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具体部署和重要任务;

(二)研究落实重要目标责任制事项;

(三)研究制定重要制度规则、修订或者废止有关制度规则;

(四)研究制定院(系)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举措、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五)招生、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六)内设部门、岗位设定、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人才引进,职称评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八)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原则上集中使用一万及以上资金使用,各院系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标准)、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财、物方面重要事项。

(九)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提醒、诫勉谈话等奖惩事项。

(十)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根据党总支和院(系)行政分管分工和研究议题的内容范围,确定党总支书记主持或者院长(主任)主持。若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其中一方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另一方主持。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议题,一般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协商提出;党总支书记提出的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主任)意见;院长(主任)提出的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总支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事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 其中:

  1.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

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二)院(系)内设部门负责人任免调整,由院(系)党总支会议决定。

(三)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

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院(系)党总支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先由党总支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对于科研项目、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人才引进、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学位评定等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院(系)教授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论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材料应提前通知或送交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者应向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通过决定或决议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

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在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分管工作的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本人不主动回避的,由主持会议的总支书记或者院长(主任)责令其回避。

第十五条 安排专人负责会前议题征集,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存、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或分管的领导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1. 会议沟通与落实

 

第十七条院(系)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体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院(系)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必须充分发挥院(系)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要建立健全谈话谈心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沟通协调,及时交流工作。院(系)党政主要领导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教师大会的作用。要健全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根据分工和工作内容,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会议决议应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除需要保密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单位师生员工通报,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同意后,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1.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务公开、院(系)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将不断加强院(系)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考评机制,引导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职尽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将通过一定形式加强对院(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积极宣传和推广院系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校党委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院(系)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院(系),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党总支、后勤管理处党总支参照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学校党委以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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