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8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试是指在我院举行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开考前未按规定座位就坐、私自调换座位的;
(二)开考前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带入座位或未放在老师指定位置的;
(三)自带答题纸或空白纸张进入考场的;
(四)口试抽签后,不到指定位置准备答案者;
(五)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或其他物品的;
(六)考试期间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七)在考场或考试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考试资格,则令其退出考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因第五条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者;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未经允许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答题时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在试卷规定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其他构成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对干扰考场秩序,威胁、态度恶劣、纠缠监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退出考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退出考场,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二)窥视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案者;
(三)传递试卷、具有试卷答案信息的纸条或通过其他方式传递答案信息者。
(四)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
(六)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电子设备的物品放置在考试所用课桌抽屉里或座位上;
(七)闭卷考试中,从课桌墙体或身体上查看自己或其他人事先书写的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八)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九)开卷考试中,携带的资料违反课程开卷考试有关规定,或超出规定范围。
第九条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考试资格,则令其退出考场,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者;
(二)偷盗试卷及考试内容者;
(三)请人代考或者替他人考试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
(二)已受处分或待处分期间再次违纪作弊。
第十二条 参加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生违纪,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学期至一年半,或者延迟毕业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阅卷过程发现试卷答案雷同,并经阅卷老师、小组负责人审核确认属实后,视为该考生作弊,考试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该考场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除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外,还需填写《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表》。考试中考生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的认定为准。为了不影响其他学生考试,违纪学生应当场交巡考人员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表连同试卷和相关作证材料一并交教务处,教务处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由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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