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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

外语系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细则(再修订)

发布时间:2015-09-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依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外语系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学生课程结业成绩由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学习成绩、课堂出勤四部分构成。综合评定原则:期末考试成绩占5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平时学习成绩占30%。如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综合评定后的成绩合格,则视为该课程结业成绩合格。

二、期末考试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三、平时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根据书面作业、上课表现、平时测验三个方面综合评定。其中书面作业占30%,上课表现占30%,平时测验占40%。

1、书面作业满分30分:书面作业按百分制计分,整个学期的书面作业的平均分数×30%得出书面作业总分。

2、上课表现满分30分:任课老师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打分。

3、平时测验满分40分:平时测试按百分制计分,两次测试的平均分数×40%得出平时测验总分。

4、平时成绩出来后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考勤及请假制度》扣除考勤分数,每旷课一次扣0.5分,迟到、早退三次算旷课一次。

四、期末停课后三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以班级为单位报送外语系办公室,由系办统一上报教务处,并通知学生所在系。

五、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由外语系系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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