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2.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3.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4.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5.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二.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1.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2.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3.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集体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7)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4.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
(3)闹不团结,意气用事,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4)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及生育者;
(5)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6)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具备学生干部资格:
(1)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者。
(2) 有违纪行为,受纪律处分者。
三.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1.学生干部由团总支直接负责管理。
2.学院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团总支具体管理和考核。
3.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
四.学生干部的权力与义务
1.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
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
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
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
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6)有维护集体的,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权利;
2.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
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五.附则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系学生会(含干事)以上干部;
2.班长,团支委以上干部;
3.学生党支部委员以上干部,党章学习小组组长以上干部。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