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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

学生干部、学生组织常规管理及学生事务日常检查各项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2-04-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学生会工作条例

(本章程于2011年3月17日通过外语系学生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保障外语系学生会工作有序进行,使学生会成为充满活力和竞争力的学生组织,同时,也为了保证学生会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制度化、程序化、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校纪校规及学生会章程,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本条例适用于外语系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 三 条 学生会纪律的基本内容: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校纪校规;

4、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5、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

第 四 条 学生会的纪律,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学生会团结自己、树立形象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全体学生会干部及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纪律的现象存在。

第 五 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分明,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 六 条 学生会干部,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学生会干部,要经常对部属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培养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学生会正式成员、各下设协会负责人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恰当,不徇私情。其失职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 七 条 学生会成员要在全系乃至全校同学中起表率作用,不仅在生活作风上做广大同学的模范,还要在学习上起带头作用。

第 二 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 八 条 奖励是维护纪律的积极手段,其目的在于鼓励先进,调动学生会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学习、工作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更好地为学校和同学服务。

第 九 条 奖励应当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第二节 奖励的条件和项目

第 十 条 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学生会给予相应奖励;

第 十一 条 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由学生会给予相应奖励;

第 十二 条 对符合国家、省(部)、市(局)、学校奖励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奖励。

第三节 奖励权限

第 十三 条 对个人实施奖励的权限

对委员、考察成员实施的通报表扬由学生会批准,荣誉称号由学生会报请系团总支批准;对副部长以上干部的各项奖励,由学生会报请系团总支批准。

第 十四 条 对集体实施奖励的权限

1、对各部实施的通报表扬由学生会批准,荣誉称号由学生会报请系团总支批准;

2、对各部下设的协会实施的各项奖励,由学生会批准。

第四节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五 条 奖励必须根据受奖者的事迹及其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及时、正确地实施。

1、对表现比较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2、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第 十六条 奖励通常由学生会部门负责人提名,经主席同意,由部长级以上干部经讨论并通过,方可实施。校级以上的奖励,须经团总支审批后需要进行公示。

第 十七 条 奖励决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形式宣布,由秘书处登记存档。

第 十八 条 要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在情况允许时,可召开授奖大会,以资鼓励和教育。要教育受奖者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不断前进。

第 十九 条 对于工作表现优异的学生会成员予以破格提拔并公开表扬。

第三章 部门职能

本届学生会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思想,积极开展各项第二课堂活动。其中主席团由一名主席,一名秘书长、1-3名副主席和两名委员构成。学生会现设1处、8个部门(不含主席团),各部职能简介如下:

主席团 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制定学生会每一学期的工作计划领导学生会各部门工作,并监督落实情况。

秘书处 进行会议的通知,并记录会议的内容;负责学生会干部档案的管理以及学生会经费的管理;协调学生会其他部门的工作,及对学生会的活动材料存档。

办公室 全面负责我系学生会的对外交流联络工作及公共关系、日常会议的管理、文件指示的传达、日常工作的全面负责任务,是沟通我系与其他院、系及企业商家的桥梁。为其他各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和及时的配合。办公室将会尽可能发挥本部作用,为学生会各大活动提供物资所需,负责为学生会活动的开展寻求社会力量帮助,解决资金方面等问题,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组宣部 配合我系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门以及各班级做好各项工作和活动安排的宣传;指导各班出好各期板报并对其进行评比;为丰富同学们课余生活,组织书画比赛等活动。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登记,并进行通报;负责系大型活动的场地布置及纪律维持工作;了解同学在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映处理;配合学生会做好校内违纪事件的查处。

学习部 负责日常考勤工作;不定期召开各班级的副班长、学习委员的会议,反馈各班级的教学信息;组织我系各种等级考试的报名工作;协助各班级做好考前的温书迎考工作;并组织各种讲座、交流会、座谈会等。

体育部 负责院级各类体育活动的选拔、训练工作;组织策划我系各类体育活动,并负责各体育协会的活动指导任务。

文艺部 挖掘并培养我系文艺人才;负责系艺术团的训练工作;组织各类歌咏比赛等活动;以及举办我系各类晚会、舞会;并选派一些优秀的文艺节目参加院的比赛或演出。

生活部 负责各班教室日常卫生的检查,督促、评分、评比;在考试期间负责监督检查各班做好布置整理考场等工作;负责各宿舍卫生的评选、检查通报工作;宣传各种生活知识;举办使各班加强卫生意识的活动。

纪检部 负责学生会干部及各班级干部的日常监督及违纪干部的上报、统计工作。

社团部 负责学生会所属各社团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和协助各社团撰写年度工作计划、年末进行总结等事宜。并积极组织各社团按时开展各类社团活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章 干部职能

学生会干部工作职责

一、主席: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工作。

组织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对各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把握好方向,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并向系领导,指导老师汇报。主持召开每周的学生会工作例会,总结前周工作,布置下一周工作。

搞好与团总支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搞好对外联络、协调。 组织期末学生会工作总结和考评,组织撰写学生会学期工作总结。

二、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分管各部门工作。负责学生会日常行政管理和内部协调。完成学生会交办的其它事务。

三、秘书长:由团总支老师兼任,主要负责对学生会的全面指导工作。

四、副秘书长:搞好学生会内务,及时上传下达。 调查研究,为学生会工作出谋划策。

搞好检查、督促工作。对各部工作进行检查,掌握各项工作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及时进行催办,并向主席汇报。

搞好会议准备(通知、会议资料、考勤)。做好会议记录。 对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资料进行分类搜集、整理、做好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

管理好学生会的财产和经费,并坚持项目公开,定期公示。负责分管秘书长交代的各项事务。

五、部长:结合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学生会的章程,制度,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对重大活动、会议秩序进行监督。具体负责各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认真贯彻、执行并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安排。对本部门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时刻保持与主席团的联系。认真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事务。

六、副部长:全面协助部长开展各项活动。负责分管部长交代的各项事务。

七、干事职能:要积极踊跃地参与到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活动中来。要大胆向学生会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认真完成各部门所交代的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条例解释权属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学生会。

二、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学生会章程

(本章程于2011年3月17日通过外语系学生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一章 性质、宗旨、任务

第一条:性质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学生会是在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党总支的领导和系团总支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宗旨

全心全意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代表和维护学生利益,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基本任务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等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学生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复合型人才。

〈二〉维护校规校纪,发挥院系党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系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学生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系各项事务的民主管理。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文体、科技学术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促进校风,班风和学风建设。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本会实行全体会员制。凡属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在册的学生,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全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批评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政治、科技、学术和文体活动及其它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对学生工作的各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享保留和上诉的权利,在决议有效期内,必须坚决执行。

第六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的各项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拓进取,与时俱进,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

〈四〉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学生会内外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本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

〈五〉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和权利

第七条: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党总支的领导和系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学生代表大会是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利机关。

第九条:学生会干部的选拔实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其成绩必须保持在本班中上等以上;若学生会干部受到纪律处分,一律免职。

第十条: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应为常务委员。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常委会确定委员增补。

第十一条:学生会委员会的基本职权: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实施学生会章程,落实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三〉选举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四〉根据各班推荐,学生会常委提名,可对学生会干部提出任免决定,并决定学生会干部的聘用。

〈五〉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六〉指导帮助各班委会开展工作。

〈七〉在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会常委会职责:

〈一〉讨论学生会的重要工作问题。

〈二〉讨论学生会的人事安排问题。

〈三〉讨论学生会委员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委(兼团总支纪检部)职责:

〈一〉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

〈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常委会对委员作出奖惩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

第十五条: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组宣部、文艺部、体育部、纪检部、生活部、社团部、办公室各部均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

第十六条:学生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度。

第十七条:学生会干部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选拔。

第十八条: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不称职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干部职务。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无故缺旷三次者一律开除学生会,在一学期内有两门科目不合格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表现情况及工作能力,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撤销干部职务,三门以上(包括)不合格者直接撤销干部职务。

第二十一条:持有抵触情绪或拉帮结派,讽刺打击他人,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干部职务。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干部不执行学生会的任务,谎报工作,视其影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干部职务。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损公肥私。

第二十四条:学生干部表现优秀并取得优异成绩者,年终向学生处推荐为优秀学生干部,向团委推荐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在系级各类表彰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的活动经费由系团总支拨款,同时可以采取其它方式筹集补充,经费由秘书处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经常与系有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同时加强与本校各系以及各兄弟院校的紧密联系。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外语系学生会干部日常管理若干规定

一、日常规范:

1、全体干部要在学生会主席团的带领下,积极工作,认真学习,争做一名优秀的学生干部而努力。

2、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

3、积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及时的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

二、严格按照《外语系学生会章程》《外语系学生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三、不准喝酒:

凡发现或有人举报1次,核实确认后从学生会解聘并按《学生手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不准吸烟:

凡在校园内发现吸烟1次,给予组织内部警告处分;

发现2次,撤销学生会职务(成员的给予组织内部严重警告处分);

发现3次,从学生会解聘。

五、不准旷课:

严查以参加学生会活动为由旷课的学生会干部,并根据旷课次数,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5次以上旷课的,从学生会解聘。

六、限期时间内必须整顿衣着不得体、乱染头发有损形象、工作懒散不积极、吸烟喝酒无纪律、迟到旷课学风不好人员,并进行教育,不改正和不听从教育的一律从学生会解聘。

七、本规定解释和修改权属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团总支。

八、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学生社团管理若干规定

一、按照学生社团的指导、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所属社团机构必须遵照执行。

二、具体管理措施:

1、组织管理:

团总支直接管理所属所有学生社团组织,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团总支的具体指导下具体对各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

2、人员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负责人由团总支考核决定,各社团负责人(正、副会长)由学生会主席团常委考核,上报团总支审批决定。

各社团组织机构由团总支审定,部门负责人由社团正副会长进行招聘决定。

3、会费管理:

各社团会费由该社团会长管理,开展活动时给全体会员进行公开开支情况并保存好相关票据,购买物品必须有2人上本社团人员陪同。学生会主席团、社团部要经常监督检查相关情况。

4、活动管理:

开展活动前必须向团总支汇报有关情况,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并及时向社团部、主席汇报备案,社团部要做好指导和活动材料的收集等工作。

5、评优评奖:

社团开展活动原则上(特殊情况例外)每次评选出2名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评选工作由本社团负责,并在社团部备案登记。

学期或年度评选优秀社团组织、优秀社团干部工作由团总支委员、学生会主席、副秘书长、社团部部长等人员组成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评选表彰。

6、纪律管理:

社团干部纪律工作由团总支指定的团总支委员及社团部负责落实,并及时把有关情况汇报到团总支,及时做好教育、指导、处理有关情况。同时各社团要指定一名副会长专门负责本社团的组织纪律工作,并与社团部及时沟通联系。

三、本规定修改、解释权属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团总支。

四、本规定自2011年4月8日起执行。

外语系学生早操管理规定

根据我系学生出勤早操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具体要求

1、本系一、二年级(节假日、雨雪天除外)必须出早操

2、每天清晨准时到指定地点进行早操,再到指定地点点名后方可结束早操。

3、任何学生不得无故旷操,有病的同学须持病假条提前向班级体育委员请假

4、各班体育委员必须在每月准时将本月结果上报系学会体育部。体育部进行核实后,统一送交团总支。

二、考勤负责人

1、由本班体育委员负责,体育委员有事或者有病,由本班班长负责。

2、由学生会体育进行抽查考勤。

三、考勤结果的处理

(一)、考勤结果与学生的综合测评挂钩:

1-3次旷操者每次从综测德育中扣1分并进行累加;

3-6次旷操者每次从综测德育中扣1.5分并进行累加;

7-10次旷操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评定学院奖助学金资格;

10-15次旷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取消申请国家奖助金资格;

15次以上旷操者上报学院学生处给予记过处分。取消一切评奖评优和特困生认定、申请参加专升本考试、参军考试、三支一扶考试资格。

(二)、考勤结果由体育部负责每一周一次公布在系宣传栏,并及时送至各班班主任、团总支办公室。

四、对连续2个月班级出勤率低于85%的班级取消评选院、系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资格。

五、对学生会工作人员态度不好、不积极配合的班级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的同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本规定解释和修改权属系团总支、学生会。

七、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对学生的生活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寝室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宿舍管理水平,制定如下规定:

一、宿舍内外必须保持整洁,要求做到:

1、各寝要建立值日生制度,每天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

2、学生起床后必须整理好自己的床铺,叠好被子,统一安放,床单要拉平,床上的物品要整齐。被褥要经常洗涤,保持清洁。

3、各种物品要保持清洁,摆放整齐美观,肥皂盒、热水瓶、毛巾、牙刷、杯子、书、鞋子等,按线状排列。

4、不准向窗外倒水或乱抛果壳、纸屑。

5、人人重视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走廊、楼梯等做到不堆积垃圾、无纸屑、无果壳、无痰迹。厕所、盥洗室保持整洁,水槽里不倒杂物。

6、不准在宿舍里就餐。(病员除外)

二、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上课及自习不得回宿舍。特殊情况需要回寝,必须有班主任准假批条。

三、节约用水,水龙头用后立即关好;室内一切设备不得擅自拆装或随意搬到室外;开窗时要挂好窗钩,假日、节日最后离开宿舍时必须关好门窗、电灯,门要上锁;爱护公共财产,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四、学生必须按舍务教师安排的寝室与铺位就寝,未经学校舍务教师同意,不得自行调换寝室与铺位。

五、学生一律不得留客住宿,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宿舍管理教师与系领导的同意,不得擅自在宿舍内留宿客人。

六、学生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须在宿舍管理人员处检查登记。

七、学生贵重物品(含钱、包)要妥善保管,不得存放在寝室内,防止失窃。

八、宿舍内不得烧煤油炉,点煤油灯,不准私接电源和使用电器,以防失火。

九、男女同学不得随意进入对方宿舍。住宿生一般不能请宿假。如遇特殊情况需回家,凭家长请假单事先向班主任老师和系领导请假,并报团总支处备案。各寝室长在每晚就寝前点名,将缺席名单交学生会检查人员,节假日应按学校规定准时回校归宿。

十、住宿同学要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决不允许老生欺负新生。新生也要尊重老生,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十一、学生宿舍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部分,布置要美观大方,体现思想性、知识性和艺术性的和谐统一。

学生在宿舍出现违纪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系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热杯、电炉子等电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点煤油炉等,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寝室要人走关灯,其他部位也要按要求及时关灯。

十三、要爱护防火设备,学会使用防火设备。发现火灾,要及时灭火,组织其它学生疏散,及时报告和报警,火警119。

十四、在公寓中对违反防火制度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尝责任。

十五、本规定解释和修改权属外语系团总支、学工办。

十六、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外语系学生宿舍检查扣分标准

一、卫生方面(满分100分):

1、地面有果皮、纸屑等垃圾,不干净扣1-20分; (满分20分)

2、垃圾未倒,往走廊堆垃圾、倒脏水,每项扣5分; (满分15分)

3、窗台上只允许摆放暖瓶、电话,有其它物品扣1-5分; (满分5分)

4、窗台、门、玻璃不干净各扣1-5分; (满分15分)

5、各类统一发放的床单不全、不一致,扣1-5分; (满分5分)

6、床单未铺平,被单叠放不整齐,扣1-10分; (满分10分)

7、室内不允许拉绳、挂衣物,违者每项扣5分; (满分10分)

8、床铺不许有其它杂物,有杂物的扣5; (满分5分)

9、不叠被者扣15分。 (满分15分)

二、纪律方面(综测德育分中扣):

1、晚归宿舍每次扣3分,无故夜不归宿扣5分;

2、在宿舍吸烟每次扣3分;

3、在宿舍喝酒每次扣10分;

4、在宿舍打架、骂人每次扣10分;

5、不能按时就寝,大声喧哗以及其它影响别人休息的,扣15分;

6、不按时出寝每人次扣1分。

7、旷寝、酗酒、赌博、打架、欺负新生、故意损坏公物、拒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等视为严重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除按有关规定罚款、赔尝和扣分外,同时报请学工办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直至上报学院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本规定解释和修改权属外语系团总支、学生会。

四、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外语系学生文明宿舍评比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明寝室建设,提高寝室的文化和教育品位,充分展示新宿舍的新面貌,特制定我系文明宿舍评比标准:

1、按时作息,准时起床、准时就寝,准时出寝、准时归寝; (10分)

2、没有晚归、旷寝现象; (15分)

3、做文明人,办文明事,说文明话。不大声喧哗,不大声放音像机。不容留外寝学生或非住宿生; (10分)

4、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打架,不私接电器、不点蜡烛。(15分)

5、爱护公物,节水节电,人走锁门、关灯。 (10分)

6、认真值日,地面、墙面、桌面、窗台和窗户洁净,垃圾用塑料袋装好放到指定位置或扔进垃圾桶内。 (10分)

7、各类统一床单齐全、白净,床铺叠放整齐,不乱堆杂物,不在室内洗晾衣物。 (10分)

8、铁柜、桌子、床等摆放合理,床前无拉帘,墙壁不张贴字画。(10分)

9、窗台提倡摆放盆花。值日轮流表和住宿床位表贴在系里指定的统一位置处。 (10分)

10、评比活动以月为单位进行,每月按总分评出男、女前3名的宿舍文明进行通报表扬,并给每名成员综测德育中加1.5分,宿舍长加2分。

11、本规定解释和修改权属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团总支。

12、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语系学生晚自习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为同学们服务和加强学风建设,结合我系学生学习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系每届一年级学生必须按照系里规定,统一上晚自习,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晚7:00——9:00。

二、要求各班主任辅导员对本班进行思想教育,让全体同学文明有序的上晚自习,并自觉遵守时间和纪律,不得喧闹,不得起哄,不得乱窜,

三、有关旷晚自习的处理条款(综测德育分中扣分,一次旷自习等于旷2学时课程):

(1)迟到、早退一次晚自习,每次各扣1分,依次累加。

(2)旷1-5次晚自习,每次扣2分累加,由班主任进行说服教育并全系通报批评。

(3)旷6-10次晚自习,每次扣3分累加,由班主任进行说服教育,由学工办研究决定给予警告处分。

(4)旷11-15次晚自习,每次扣3分累加,由学工办研究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旷16次以上晚自习,每次扣3分累加,由学工办研究讨论并上报学生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至开除学籍。

四、如有特殊情况的,则提前向班主任请假,并把假条让班长或学习委员当场交至学生会检查人员,否则视为旷自习处理。

五、各班级班干部要积极配合团总支、学生会检查人员工作,积极提供假条和清点人数等事宜,对态度不好、不配合的人员则结合实际情况严肃处理。

六、除院系统一大型活动和学工办、团总支批准可以不上晚自习情况外其它情况必须按时上自习。

七、本规定解释和修改权属外语系学工办、团总支。

八、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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