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风建设,及时、严肃地处理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教学事故,维护我系的正常教学秩序,依据学院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对外语系教学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教学督导组每月两次对承担我系教学工作任务的系内专任教师、外系教师、外聘教师、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全系通报。
二、外语系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系级教学档案的搜集、整理、保存工作。在与教师交接各类材料时,执行签收制度,签收过的资料出现遗失、损毁,由接收人承担责任。
三、外语系教学管理人员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准确地将学院、系内的会议通知、会议精神传达到规定人员。及时报送上交各项材料。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以《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准。此外,结合本系实际,做如下补充:
1、对系内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的规定
(1)系教学督导组通报系内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教学事故一次,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的评奖、评优、评职称资格;取消除旅游以外的系内福利待遇。
(2)系内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一年内出现第二次教学事故的,将事故责任人上报学院,并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的评奖、评优、评职称资格;取消除旅游以外的系内福利待遇。
(3)系内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教学事故的,将事故责任人上报学院,责令事故责任人停职或停课检查,并取消事故当年的评奖、评优、评职称资格;取消系内全部福利待遇。
(4)教师应参加学院、系和教研室组织的各级各类会议和教学教研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者、请事假、病假者,依据学院年度量化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公事未能参加活动或会议的视为出勤。未参加学院、系和教研室会议者应主动了解会议内容。因不参加会议未能知晓会议精神而造成不良后果,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2、对承担我系教学任务的外系教师的规定
(1)安排教学任务前,必须与我系签订责任状,要求接受我系的教学管理,保证上课时间、上课质量。并接受我系的各类教学检查,按我系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应的教学档案资料。
(2)如经学院教学督导组、外语系教学督导组认定为教学事故的,自事故认定日开始解除聘用关系,不得复聘。
(3)任课学期的学生评教成绩低于75分的,自下一个学期起不再聘用。
3、对承担我系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的规定
(1)外聘教师需经严格的资格审核与试讲后,才可以安排教学任务。
(2)安排教学任务前,必须与我系签订责任状,要求接受我系的教学管理,保证上课时间、上课质量。并接受我系的各类教学检查,按我系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应的教学档案资料。
(3)如经学院教学督导组、外语系教学督导组认定为教学事故的,自事故认定日开始解除聘用关系,不得复聘。
(4)任课学期的学生评教成绩低于75分的,自下一个学期起不再聘用。
4、对承担我系教学任务的外籍教师的规定
(1)外籍教师应接受我系的教学管理,保证上课时间、上课质量。并接受我系的各类教学检查,按我系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应的教学档案资料。
(2)如经外语系教学督导组认定教学事故一次者,系内进行通报批评。
(3)如经学院教学督导组认定为教学事故一次者,或一年内经外语系教学督导组认定为教学事故两次者,外语系向学院外事办反映情况,要求学院解除聘用合同。
五、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外语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