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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

外语系师德建设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9-01-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依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师德建设工作条例》,为了更好地适应学院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进一步增强我系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一、师德规范

(一) 政治思想方面

1、教师必须爱国、爱党、爱人民、爱社会主义。

2、教师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教师应向学生宣传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有悖于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4、教师应该自觉提高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关和人才观。

(二) 爱岗敬业方面

1、师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尽职尽责,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

2、师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严谨治学和探求创新。

3、教师必须对工作兢兢业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认真钻研本职业务。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要求,执行教学大纲,充分备课、认真讲授;按时、认真、热情答疑;及时按质量批改作业;认真监考和批阅试卷。对于教学的任何一个环节,均不得敷衍应付。

4、教师在社会兼职,不得影响校内本职工作。

(三) 为人师表方面

1、教师必须以自己认真的敬业精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行为成为学生的楷模。

2、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必须仪态端庄、衣饰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以自己的优良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

3、教师应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时刻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

4、教师应增强团结意识,要正确处理好与周围同事的关系,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5、教师应有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学态度,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

(四)教书育人方面

1、教师应热爱学生,增强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

2、教师应对学生满腔热忱,不得以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不能对学生挖苦、讽刺,不能借评卷、评奖评优等工作,对学生实施报复。

3、教师应严于律己,廉洁从教,作风正派,为人师表,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学生财物,不得利用学生资源办班挣钱。

4、教师要定期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学习情况,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学生,热心帮助学生,为其排忧解难。

5、任课老师应对教学秩序全面负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旷课、迟到、早退情况,并对违纪者进行教育。

6、教师有义务配合系内安排,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

7、教师有责任在校内外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二、师德建设

1、师德工作重在建设,建设工作要做到有机构、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

2、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负责、系行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部门的师德建设工作。

3、系领导小组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要将师德建设工作列入党政常规工作。

4、系要树立师德标兵,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以起到示范、感召、辐射作用。

5、系要采取实际活动和措施,切实培养教师的师德意识,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

6、每位教师都要自觉培养师德意识,确立师德观念,做到自警自律。

三、师德考核

依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师德建设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1、学生和教工可就教师严重违反本条例,向系师德建设领导小组投诉。

2、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由外语系系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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