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受理学生意见(建议)办法
- 发布时间:20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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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民院院字[2015]11号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受理学生意见(建议)办法
合理表达意见(建议)是学生的权力和义务,是学院事业全面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为规范、科学地做好学生常规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工作效率,加强信息沟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全院在籍学生。
二、学院在籍学生,如需提出意见(建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写意见(建议)表,上交班主任、辅导员。
(二)班主任、辅导员收到意见(建议)后予以解决,未能解决的,半个工作日内上交系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
(三)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收到意见(建议)后,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解决,未能解决的,签署受理意见后1小时内上报系(部)党总支书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解答或给予解决处理。
(四)超出系(部)职权范围的意见(建议),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1个小时内及时上报学生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及时向学生处处长汇报。
(五)学生处根据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做出处理,如不能解决,在1小时内上报相关部门负责人。
(六)相关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或出台解决方案,并通知所属系(部)和学生本人,或召开座谈会进行解答、解决,学生处留存文字材料备案。
(七)超出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意见(建议),由相关部门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将处理决定于1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系(部)和学生本人反馈。
三、严禁相关系部领导、学工办主任、班主任、辅导员互相推诿,不及时向学生解答相关政策和解决实际困难的不作为行为,要求以上相关人员经常深入同学当中,积极主动、认真细致地了解学生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按程序上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向全院通报。
四、系部范围已解决的意见(建议)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学生处备案。
五、不按本程序表达意见(建议)者及违反社会公德、校园文明管理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影响正常教学及日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受理学生意见(建议)表
2015年4月7日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受理学生意见(建议)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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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系部 |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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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本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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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建议) 请简明扼要的概括 |
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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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辅导员解决解释意见 |
班主任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点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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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办主任解答解决或受理意见 |
学工办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点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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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解答解决或受理意见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点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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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受理意见 |
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点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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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受理情况 |
部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点 分 |
1、本表最终结果由所属系部备案,一份上交学生处。
2、学生填完意见(建议)表后上交班主任、辅导员,并按程序上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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