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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11—2014年处级干部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院2011—2014年处级干部聘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完善干部竞争激励机制,从学院事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的知识、专业和年龄结构,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担起合格民族本科院校建设任务的高素质、有活力的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坚持工作需要与个人条件相结合,以工作需要为主原则;
    (七)坚持干部交流与岗位轮岗原则。
    三、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指示要求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并结合部门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实绩突出。
    3.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团结同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 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有胜任相应岗位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5.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勤政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二)岗位条件
    1.现有处级干部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新提任副处级干部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 参聘正处级岗位者,应为现有正处级干部或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满两年的副处级干部。
    3.参聘副处级岗位者,应为现有副处级干部、在正科级岗位工作满三年的现有正科级干部或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五年的现有副科级干部;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担任教务处、科技处等教学科研管理部门的正处级干部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参聘系主任岗位者,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6.原岗位续聘和轮岗交流的处级干部续任年龄为男性57周岁以下(1954年4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52周岁以下(1959年4月1日以后出生)。
    7.提任正处级干部年龄为男性55周岁以下(1956年4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52周岁以下(1959年4月1日以后出生);
    8.提任副处级干部年龄原则上45周岁以下(1966年4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党外干部年龄可放宽到48周岁(1963年4月1日以后出生)。
    9.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
    10.党务系统处级干部,应有3年以上党龄,并有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
    11.学院团委副书记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1年4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共青团章程》规定的有关要求,应有从事学生管理或共青团工作的经历。
    12.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可以破格提拔使用。
    四、聘任办法
    (一)对现有处级干部,通过考察由学院党委直接聘任;提任副处级干部,通过竞争上岗予以聘任。
    (二)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6年以上的正处级党政管理干部,原则上实行轮岗交流。
    (三)新提任的副处级干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五、聘期和待遇
    (一)本次聘任的处级干部聘任期限为3年,自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
    (二)聘任上岗的处级干部,在聘期内享有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三)因年龄原因本轮不再聘用的处级干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转入专业技术岗位,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无专业技术职务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处级干部,由学院党委另行安排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或享受新任职务待遇。符合聘任年龄的现有处级干部,在本轮干部聘任中拒聘或落聘的,取消原处级岗位待遇,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四)聘任上岗的处级干部在聘期内,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解聘职务的从解聘之日起取消相应岗位待遇。
    (五)聘任上岗的处级干部在聘期内,因不适应所任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学院将及时予以解聘,并从解聘之日起取消相应岗位待遇。
    (六)聘任上岗的处级干部在聘期内,若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岗给工作造成损失者,组织上责令其辞职或免职。
    六、聘任工作时间安排及程序
    学院本次处级干部聘任工作自2011年3月中旬至4月底,分两步实施。一是对现有处级干部进行聘任;二是就部分空缺岗位进行公开选拔。具体安排如下:
    (一)现任处级干部的聘任
    1.学院党委讨论通过《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11-2014年处级干部聘任工作方案》。
    2.召开全院干部大会,对干部聘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3.公布机构及岗位设置;参加干部竞聘的现有正、副处级干部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处级干部岗位竞聘报名表》并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
    4.组织部门对拟参加应聘的现有正、副处级干部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核,并提出聘任意见。
    5.学院党委根据近两年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本次聘任考核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做出对现有处级干部的提任、留任和平行交流拟任决定。
    6.任前公示。对学院党委研究提出的拟任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向全院公布。
    7.决定任用。经公示未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学院党委会研究做出聘任决定。对于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党委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对党群组织的领导干部,先由学院党委任命,待到换届改选时,按照《党章》等有关章程实施。
    (二)公开选拔副处级干部
    1. 公布职位空缺的副处级岗位。
    2.报名方式:采取个人申报的形式。凡符合报名条件者需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处级干部岗位竞聘报名表》,并将表格(文本和电子版)及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的复印件和近期正面免冠2寸蓝底彩照2张一同报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名登记表可以从学院组织部网页下载)。
    申报人员每人最多可填报2个职位。
    3.资格审查。学院党委组织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党委研究确定后,公布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并准予参加笔试。获准竞聘人数与拟选拔人数的比例为2:1。
经资格审查,如某一岗位报名人数不足2人,允许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它岗位。
    4.考试
    (1)笔试。
    笔试采用闭卷形式,不划定复习范围。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副处级领导岗位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根据笔试成绩,按面试人选与拟选拔人数2: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对应试者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面试的,按笔试成绩排序依次递补。如不能补足,可从未能进入面试且第二志愿申报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2)面试
    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党外人士代表组成的考评小组。
    参加竞聘人员竞岗演说。演说内容包括本人对所竞聘岗位工作的思路、目标、措施以及个人工作经历、工作业绩、任职优势等。时间限制在10分钟之内。
    考评小组采用无记名计分方式对竞岗者当场评分,当场公布成绩。
    (3)确定考察人选
按照应试者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占60%计算考试总成绩后,按考察人选与拟选拔人数2:1的比例,每个岗位取前2名作为考察对象(并列第2名者一并列入),也可以确定1名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
    5.组织考察
    组织部门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察意见,向学院党委汇报。考察主要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列入考察范围的人选须提交个人近三年的工作业绩报告(不超过1500字)。
    6.决定任用
    学院党委根据考察人选的考试、考察情况决定拟任人选和职位。必要时,学院党委可根据考察人选的综合素质和特点、本人所报志愿及具体岗位要求等进行统一调剂安排职位。
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经公示未发现问题或有反映但查无实据的人员,将正式履行任职手续。经公示如有不宜提拔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不予提拔任用,所空名额由学院党委研究,从进入考察范围的人选中选拔任用。
    七、组织领导及相关要求
    (一)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门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和聘任工作监督小组,组织实施聘任和监督工作。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聘任工作办公室,负责完成聘任工作的具体事务。
    (二)聘任工作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确保聘任工作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三)新学期刚刚开始,各项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党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所属人员传达学习聘任方案,科学安排各项工作,确保正常工作与竞聘工作两不误。
    (四)在干部聘任工作期间,全体干部都要坚守岗位,工作未交接前,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八、本实施方案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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