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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校外单位在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举办各类会议(活动)审批工作规定

*时间:2018-09-18 08:20*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单位在我院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管理,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 凡是校外单位以任何形式(与学院、学院各部门联合举办或借用、租用学院场地)在校园内举办各类会议(活动),要实行院领导审批制度。由联系部门提前两周提出申请,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校外各类会议(活动)审批表》,并附上预案,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方可组织进行。

二、会议(活动)内容包括:各类会议、学术讲座、文体活

动、涉外活动以及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类大型集体性活动等。

三、校外单位举办各类会议(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不影响校容校貌。

四、学院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或者在举办期间非议党的政策、方针等言论的会议(活动)一律取缔;对造成的一切后果,要追究举办单位或者举办人的相应责任。

五、校外单位举办各类会议(活动)要严格控制时间,且次数不宜过多。

附: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校外各类会议(活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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