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18-09-18 08: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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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非法使用、丢失等意外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系、处要高度重视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剧毒等)的安全管理,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系处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指定专人管理,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要切实加强有关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做到分类储存、分类领取、安全使用。
三、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认真履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门锁。
四、危险化学品的计划、采购、供应、储存,统一由使用部门办理。采购危险化学品要逐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学院主管校领导批准一律不得购买,作业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必须退回,不得私自存放或销毁。
五、对过期失效的化学品,要经主管系领导签署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送有关部门销毁。
六、如发现危险物品丢失或被盗,应立即报保卫处和学院领导,并保护好现场。
七、违反本办法,非法生产、使用、销售、贮存危险化学品或造成危险化学品丢失的,要追究责任人及有关领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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