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一、严格校门管理。进入校门的人员应无条件地接受门卫验证检查。来校从事公务或访客人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外人员来校参观、比赛、演出或借用场地组织活动的,需由接待或组织单位报校党政办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或从校园穿行。
二、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持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车辆通行证”,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领导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凡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凡携带物品出校门的人员和机动车辆,须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出示相关证明。
三、经批准在校园内经营的商业网点、餐饮点及其它经营临时性活动,必须在指定地点、部位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严禁随意摆摊设点或串楼叫卖推销商品。
四、国内外及港、澳、台记者进入校园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相关的介绍信,经宣传部和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并自觉遵守学校规定,不得以记者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一切活动。
五、严禁张贴和散发大小字报、广告,以及损害国家利益、侮辱、诽谤他人的各种印刷品;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教室等地乱涂乱画。
六、严禁在校园内赌博【娱乐博彩】及观看、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有淫秽、封建迷信色彩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
七、严禁在校园内携带、制造、贩卖匕首、三棱刮刀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八、严禁在校园内制作【毒品性药剂】、贩卖及吸食毒品。
九、校园内暂住人员【后勤餐饮公司及各营业性网点】需在到达学校三日内,携本人身份证及工作部门证明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登记备案,并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十、快递公司与外来施工维修单位须和主管部门(联系部门)签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保卫处备案,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
十一、安保公司、物业公司要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内部人员的管理,主动接受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一律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乱停乱放。严禁在校园内骑快车及脱靶车。
十二、严禁在校园内私自举办庆祝、节日活动和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严禁学生在公寓内养宠物及校园内遛狗。随意破坏公物,践踏草坪、破坏绿地。
上一条: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十大博彩公司印发《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实施计划》《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实施计划》的通知
下一条: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