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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3年10月24日 10:41   来源:   浏览次数:

体育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体育学院教授委员会是院务委员会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及学术领域内的决策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为学院学科发展、专业设置、师资队伍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审定学院在发展科研、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工作方面的方针、规划、实施计划和有关政策性条例。

(三)审定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

(四)参与学院年度专业职称的评审工作。

(五)其它院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工作。

第二条: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体育学院教授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名,委员57名。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教授,但因体育学院的人员实际现可有业务突出的副教授,但不得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三。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为一个学科方向的学术带头人或骨干;

(三)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离职者,可由院务委员会会议委托其它人员代行委员职责。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总结教授委员会的工作,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承担学位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的职能。

(一)审议应届毕业本科生修业学分成绩,投票决定是否建议准予毕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

(二)审核每年毕业生毕业实习和见习情况。

第七条: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体育学院

                   2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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