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体育学院的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程序,提高专业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的有关教学管理规定,结合体育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体育学院教学的所有教师、所有的教学行为、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
第二条 体育学院教师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实教育事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条 体育学院教师应当始终树立教学是永恒的主题思想,热爱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四条 体育学院教师应当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提高知识水平,丰富和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掌握本学科的最新成就,积极投入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体育学院教师应当做到既教书又育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既要关心爱护和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六条 体育学院教师应当认真承担教学与科研任务,严格遵守学校和体育学院的教学纪律,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品德和科学道德修养,为人师表,以优良的思想品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文明的仪表言行对学生起风范作用。
第七条 体育学院教师应当同业互助,共同提高,禁止互相贬损。
第八条 新进教师应当经过教研室组织的试听试讲,才能讲授有关教研室管理的专业课程。
第九条 体育学院教师新开课程应当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体育学院本科教学方案的基本要求预先写出全部教案,并由有关教研室主任或主管教学的领导考核认定已经比较熟练地掌握该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资料,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后,才能讲授该课程。
第十条 体育学院教师应当严格按照专业教学方案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时间进度完成专业授课任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授课内容和授课进度要求;若擅自改变,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理。对属于学院规定教学事故范围的擅自更动,同时上报学院处理。
第十一条 体育学院教师应当认真备课,全面掌握专业教学方案,认真钻研专业教材,写出完备实用和规范的专业教案,注意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二条 课堂讲授应当注意讲授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做到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表达准确;注意反映学科的新成果和新进展;注意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 体育学院教师应当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延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应当按照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学校规定教学事故范围的迟到、早退和随意延堂,同时上报学校。
第十四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体育学院教师不得擅自停课或调课。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停课或调课者,应经学校主管教学领导、教务处、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防止发生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体育学院教师上理论课时,应当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明,讲授清晰,板书规范,课时分配恰当,严禁穿戴奇装异服进入教室。体育学院教师上术科课时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以维护良好的师表形象。
第十六条 体育学院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严格课堂纪律,经常检查和记载学生出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教务科研办公室或院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在授课过程中,体育学院教师应当严格注意板书内容、数量和书写规范,严格区分正副板书,标清所讲授的章节和项目,以利于学生正确理解、掌握和记录。授术科课过程中,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讲解示范准确,语言清晰,内容有序,以利于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
第十八条 体育学院教师应当严格按照教学方案规定进行讲授,在保证教学方案要求的前提下,本着学术自由的原则,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
第十九条 体育学院教师都有听、评课的义务,各教研部、教研室应当按照校、院的有关要求定期组织本教研室教师互相听课、评课。学期结束前,各教研室主任应当召集教研室全体会议,评估分析本教研室成员教学质量,并做好本教研室总结。院内教师听、评课不受教研室的限制,教师可以自由互相听课、评课,任何教师不得拒绝其他教师听、评课,应当自觉接受校、院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院领导和任何教师听、评课,不预先通知被听课和评课的教师。
第二十条 任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生意见强烈,经学院考核确有问题,限期整改仍无明显改进,若多数学生仍然有意见,学院应当立即更换合格教师讲授,责令该教师停课整顿。在停课整顿期间不享受任何学院待遇,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的专业教学质量,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每学期期末学院都应当组织学生对本学期任课教师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体育学院教师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及学院的规定要求完成考试、考查任务;严格按照要求命题并严肃认真完成监考任务;严肃认真评阅试卷并及时上报成绩,同时对试卷进行评析总结。
第二十三条 体育学院教师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将自己一学期的教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教研室,作为本学期工作合格评定的重要根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体育学院聘任的所有老师首先必须上好招聘来校时的专业,在这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特长可以多选其他项目完成自己的教学工作量任务。
第二十五条 依据学校有关教学文件精神结合体育学院实际,晋升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必须上一门专业理论课程、专业必修术科课程或全校性公选理论课。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情节严重的教师,一律上报学校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体育学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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